2018年5月4日,受佛山市環保局委托,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佛山市南海晶資金屬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廢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水預排口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為0.686mg/L,超過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鎳濃度≤0.5mg/L),超標0.372倍。

5月4日,佛山環保監測人員對南海晶資金屬有限公司廢水進行采樣
2018年5月4日,受佛山市環保局委托,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佛山市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廢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水預排口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為1.01mg/L,超過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鎳濃度≤0.5mg/L),超標1.02倍。

5月4日,佛山環保監測人員對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廢水進行采樣
2018年5月30日,受佛山市環保局委托,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佛山市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廢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水預排口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為2.08mg/L,超過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鎳濃度≤0.5mg/L),超標3.16倍。

5月30日,佛山監測人員對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廢水進行采樣
上述公司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分別對佛山市南海晶資金屬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1.25萬元,對佛山市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6.5萬元和31.25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5月4日,佛山環保監測人員對南海晶資金屬有限公司廢水進行采樣
2018年5月4日,受佛山市環保局委托,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佛山市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廢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水預排口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為1.01mg/L,超過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鎳濃度≤0.5mg/L),超標1.02倍。

5月4日,佛山環保監測人員對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廢水進行采樣
2018年5月30日,受佛山市環保局委托,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佛山市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廢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水預排口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為2.08mg/L,超過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鎳濃度≤0.5mg/L),超標3.16倍。

5月30日,佛山監測人員對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廢水進行采樣
上述公司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分別對佛山市南海晶資金屬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1.25萬元,對佛山市南海奧榮鋁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6.5萬元和31.25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